传媒学院《传媒新报》暂行管理规定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《传媒新报》的管理,规范《传媒新报》编辑出版工作,提高办报水平,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。
第二条 《传媒新报》由传媒学院主管主办,是传媒学院学科发展需要和成果的体现,是师生教学实践的平台。
第三条《传媒新报》的办报宗旨是,坚持正确导向,打造教学实践平台,帮助青年学生成长成才。
第四条 传媒学院成立《传媒新报》编辑部,由学院分管领导老师担任顾问指导,学生自行负责《传媒新报》干部选拔,编辑、出版、发行等管理工作。
第五条《传媒新报》编辑部由编辑部主任、副主任和各版责任编辑及编辑人员组成。
第六条 《传媒新报》编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(二)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;
(三)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诚实守信,品学兼优;
(四)热爱编辑工作,有一定的新闻采编基础、文字水平和写作能力;
(五)积极参与校园活动和社会实践。
第七条 本报编辑、审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审读意见要客观公正、力求准确。对审读中发现的重大政治错误、重大版面事故以及产生严重影响的问题等,要立即报告处理。
第八条 对采纳的稿件,要认真阅读,慎重修改。文章要求结构合理,条理清晰,重点突出,文字简练规范,无错别字,无病句,无错用标点符号。改稿要规范、标准,正确使用改稿符号,保证校对质量。
第九条 《传媒新报》不得刊载下列内容:否定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指导地位的;与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不相符的;违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;泄露国家机密,危害国家安全,损害国家利益的;违反民族、宗教政策,危害民族团结,影响校园、社会稳定的,宣扬凶杀、暴力、色情、迷信和伪科学的;传播谣言,编发假新闻;违反报刊、影像出版管理法规和规定的;违背学校有关规定和有损学校声誉的;其他有害稿件。
第十条《传媒新报》暂为不定期出版,面向学院内部发行。第一版为学院要闻版,第二版为学院热点新闻版,第三版为人物、言论版,第四版为文艺副刊版。
第十一条 每年末,《传媒新报》编辑部进行综合考评,对积极参与采编工作、表现优秀的编辑、记者、通讯员给予表彰,推荐参加校院先进个人、三好学生等评比。
第十二条 对违反新闻工作纪律、违反校规校纪和不能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编辑、记者、通讯员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、处分,或辞退。
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传媒学院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